反洗钱制度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工作,提高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境内外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境内外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是本所实施反洗钱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本所各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本所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本所的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职责,承担本所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是本所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本所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二)审定本所反洗钱基本制度;(三)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本所洗钱风险管理;(四)审定本所反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五)定期审阅本所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本所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本所主任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本所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本所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二)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三)拟订反洗钱基本制度和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 制;(四)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五)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六)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本所执业风险管理部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起草反洗钱内控制度、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内部检查机制;(三)识别、评估、监测本所面临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四)持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五)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六)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本所各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及时向管理层报告;(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执业规范中;(三)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工作记录;(四)配合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五)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六)配合管理层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  本所根据本行业、自身反洗钱工作实践和真实数据,重点参考本行业发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建立与本所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监测标准,并根据客户、业务和洗钱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健全可疑案件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本所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可疑交易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提升客户风险等级、拒绝提供服务、终止业务关系、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等。

  第十二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监控名单相关的,本所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本所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持续开展业务洗钱风险 等级划分与持续识别工作,针对高风险业务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于高风险业务,本所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进一步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并结合高风险业务典型风险特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第十四条 本所制定并执行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明确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并持续识别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本所反洗钱相关部门在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基础上应采取强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当提高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深入了解客户财产或资金来源,询问与核实交易的目的和动机,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提高审批层级等,并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跟踪监测和分析排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所管委会负责解释,根据法律法规更新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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