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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2-05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路132号2楼6328 房。

法定代表人马振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龙,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波,北京市中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 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审 理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 税务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智广,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 处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璞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公 司)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原海南省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海南省税务稽查局)、国家税务总 局海南省税务局(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南省税务局) 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 ) 琼行终10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博公司申请再审称: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十七条 的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 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 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审判决未对两被申请人所依据的法规 进行详细调查,不适用国家及海南省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需 要根据房屋类型和性质分别征收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 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博鳌•香槟郡项目的规划意见》(海建规函[2013] 25号)已经根据再审申请人开发项目土地的不 同用途,将用地性质分为居住用地和酒店用地,并核定了不同的 容积率。项目中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为1.067,大于1,应认定为 普通住宅。二审判决不顾上述意见仍然生效的事实,使用一个所 谓总体容积率来界定整个项目的住房性质,认定事实不清。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2.撤销琼地税稽处[2017] 8001号《海南省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8001号决定书) 中要求申请人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决定。3.撤销琼地税复决字[2017]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 号复议决定)。


海南省税务稽查局辩称:1.国家及税务部门在考量给予项目 开发、所有者税收优惠时,以项目整体容积率评判其是否满足税 收优惠条件,具备合理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2.海南省税务稽 查局依据“博鳌•香槟郡”项目的容积率0.8认定该项目为非普 通住宅,据此作出8001号决定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请求: 驳回欧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海南省税务局辩称:1.《琼海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协助核实“博 鳌•香槟郡”项目容积率的函》明确说明该项目的容积率为0.8, 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作出8001号决定书,依法按照非普通住宅标 准预征土地增值税,于法有据。欧博公司提出“博鳌•香槟郡” 项目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当分别计算增值税问题,依法应 在满足容积率大于1的前提下,但该项目容积率小于1。2.海南 省税务局的复议程序和复议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欧 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 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 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 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十 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 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 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 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当时有效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 74号,以下 简称74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海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 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 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 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本案中,欧博公司“博鳌.香 槟郡”项目的土地用途为旅游、商住用地,项目建设包括住宅、 酒店等,规划指标为:容积率0. 8,建筑密度19. 8%,绿地率51.8%。


“博鳌•香槟郡”项目系统一规划、整体报建,海南省琼海市规 划建设局亦对整个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海南省 税务稽查局以整体项目为单位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无不当。因“博鳌•香槟郡”项目容积率低于1.0,故该项目内的房屋均不符合 74号文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作出8001号税 务处理决定,将“博鳌•香槟郡”项目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 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海南省税务局复议维持8001号税务处 理决定,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欧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均 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欧博公司主张“博鳌•香槟郡”项目包含居 住用地、酒店用地、防护绿地用地,税务部门应当分别计算容积 率并确定房屋是否为普通标准住宅的问题。因“博鳌•香槟郡” 项目为整体报建并取得规划许可,税务部门以项目整体确定容积 率并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187号文的规定。欧博公司主张的再 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欧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寇秉辉

审判员:田心则

审判员:宋楚潇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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